北京校车超员行驶及超速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严禁校车超速: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视点变远,视野变窄,注意力转移困难,对速度及路况的判断力降低,易因判断滞后或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同时,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越长,冲击力越大,事故危害也会大大增加。 由于校车乘客主要是未成年学生,驾驶人责任重大,因此相关法规对校车限速行驶做出了更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校车严重超速列入刑事处罚范畴。
法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全部
严禁校车超速: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视点变远,视野变窄,注意力转移困难,对速度及路况的判断力降低,易因判断滞后或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同时,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越长,冲击力越大,事故危害也会大大增加。
由于校车乘客主要是未成年学生,驾驶人责任重大,因此相关法规对校车限速行驶做出了更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校车严重超速列入刑事处罚范畴。
法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第一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严禁校车超员行驶:
车辆超员后,载质量增加, 轮胎负荷加重,制动距离延长,影响车辆转向性能与制动效能,严重超员还会因轮胎负荷、变形过大而爆胎。超员的校车导致部分学生没有座位和安全带加固,更加难以保障行驶途中学生安全。
另外,每一辆校车都按座位为学生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超员载运的学生将缺少相关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校车严重超员列入刑事处罚范畴。
校车驾驶人应确保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以任何理由超员,保障自身和学生的生命安全。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驾驶超员校车。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该款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6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