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住房产权分配比例约定书”
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不满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凡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应征税的住房,营业税是5%,其他税收按现行政策办理。
4、2006年8月1日后,个人将不满5年,且非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重新购房,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5、如果纳税人...全部
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不满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凡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应征税的住房,营业税是5%,其他税收按现行政策办理。
4、2006年8月1日后,个人将不满5年,且非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重新购房,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5、如果纳税人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用核实征收的方式,税率为差额的20%;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6、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二、关于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
1、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2、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3、在2005年6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结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三、非居住用房不享受优惠政策,按现行政策办理。
个人住房转让纳税保证金退还须知
纳税人在一年内重新购房后,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
一、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需提供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税务窗口提供)
2、原《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原件)
4、1年内重新购房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契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出售住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新购住房所有权利人本人签名盖章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约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无法同时到场或在约定书上签名盖章的,受托人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
8、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办法:
1、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2、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的,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3、一年内重新购房后,产权证上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按约定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比例退还部分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4、经审核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受理部门当场打印《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个人凭《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专用存折”开户手续,开户回单填好后,交受理部门,并填写《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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