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我们该怎么办
章建筑中涉及到很多原因跟形式,比如建筑年代久远的,在80年代我国有处理违章建筑的红头文件以及一些在行条例,都说明了要区别对待。有历史原因和没有历史原因分别要怎么样?对城市范围内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无重大影响的怎么样?对公共安全跟市容市貌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没有影响怎么样?
在法庭上有很多当地政府、城管、规划部门以及镇政府,在进行答辩和举证的时候,都没有对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的重大影响,或者说重大安全市容的重大影响进行举证,而是“一刀切”,只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房产证都是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一刀切”的都认为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全部
章建筑中涉及到很多原因跟形式,比如建筑年代久远的,在80年代我国有处理违章建筑的红头文件以及一些在行条例,都说明了要区别对待。有历史原因和没有历史原因分别要怎么样?对城市范围内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无重大影响的怎么样?对公共安全跟市容市貌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没有影响怎么样?
在法庭上有很多当地政府、城管、规划部门以及镇政府,在进行答辩和举证的时候,都没有对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的重大影响,或者说重大安全市容的重大影响进行举证,而是“一刀切”,只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房产证都是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一刀切”的都认为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在进行违章建筑认定处置以及最后的结果上,必须区别对待。我感觉在区别对待当中有几个理由是要给予充分重视的。
一个就是违章建筑建成原因?我发现有些台资企业,包括一些招商引资的企业,是因为政府允诺可以建设的。
所以说这就是历史原因,建成的理由就在于此。建成的时间来看,有的建成时间比较久远,比如北京二三环以内的房屋建筑,本身建成的历史比较久远,建成原因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居住人口面积困难问题。八、九十年代为了解决自身生活的要求建了一个厨房或卫生间。
这个是不是要认为是违章建筑?我认为应该进行区别对待的,这些建筑对市容市貌产生了什么影响呢?对城市的重大规划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如果没有什么实质影响为什么要单纯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呢?这里有一个考量的标准,对公共或者第三方是否产生了利益影响。
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城乡规划产生影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对第三人处于一种侵权或者障碍的状态,比如一些别墅区自建的棚子、地下室或露天阳台上搭的建筑物,这是对第三人产生的一种非合理非合法的影响,这个可以确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像长久存在的北京大杂院,长久形成的卫生间或厨房能认为是违章建筑吗?这是立法的一个宗旨和目的吗?我认为都是不切实际的。
刚才我们讲的建成原因和时间都要进行考量,最重要的要考量我们前边多谈到的,拿出城市、城乡规划来,我要看我的建筑到底对你的城市城乡规划到底产生了哪些重大影响。
因为我们现在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很多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各地的城乡规划条例,还有以前的市容市貌相关条例当中都有对违章的认定,还要看法律认定的层级跟未解的问题。
所以我们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要区别对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城乡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违建产生了要责令其改正,责令不改正后才能进行罚款,才能产生自行拆除,自行拆除不了才能强制拆除,这是一个法律的递进关系。除非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后,如若不自拆进行强制拆除问题。如果没有产生前述问题,就不能随便强制拆除。
行政权也是有边界的,不能进行无限制的延伸以及无限制的夸大,特别是江浙沪地区,现在都是“一刀切”、“一边赶”,只要没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全部为违章建筑,这种就是有违行政法、行政权力限制、行政合理性信赖和行政法比例原则等等相关行政法的基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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