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时,电脑档案里和离婚证上是不是有留双方的相片?二婚时,民政局能不能查询到前段婚姻双方的相片的吗?
一、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之规定,离婚时,电脑档案里留有双方的相片。 但离婚证上各执证人手上的离婚证只有自己的照片。
二、二婚时,民政局能不能查询到前段婚姻双方的相片的吗?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全部
一、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之规定,离婚时,电脑档案里留有双方的相片。
但离婚证上各执证人手上的离婚证只有自己的照片。
二、二婚时,民政局能不能查询到前段婚姻双方的相片的吗?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和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之规定,当然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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