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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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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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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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