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合格业主怎么维权?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情况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全部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情况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
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
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般来讲,比如室内空气中的有毒释放物质严重超标、房屋隔音效果差导致噪音污染严重、房屋渗漏导致无法居住等均可以认为属于此种情形。
如果司法确认相关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合法维权途径
解决任何纠纷,应当在合法有序的范畴内理性解决,因此,我们不赞同在出现纠纷后的非理性维权和过激维权。
比如在售楼中心聚众拉横幅,甚至有些楼盘还发生过部分业主因情绪激动打砸售楼中心或物管中心等,这些行为不但不能帮到我们业主维权,反而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最后因不当维权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得不偿失。
因此,遭遇商品房质量问题,我们应当回归法律层面,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任何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般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途径等来解决。此外,由于商品房买卖涉及到广大普通的购房人,并且房屋质量问题涉及到广大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相关房屋质量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控告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解处理纠纷,也是一条不错的合法维权方式。
此外,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向媒体爆料,请求媒体的关注和帮助,并促请媒体行使监督权,也是合法可行的方式。
通常来讲,在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尤其是有关主体结构问题以及不能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时,首先应当做的事情就是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核验。
这里我们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导致劳民伤财又不能实现委托目的。
此外,购房人要想维权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掌握的越大,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胜诉的希望就越大。一般来讲,在法院审理中,要求购房人提供证据材料会有以下几类:
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
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
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