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又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所以,晚育的重庆市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为
98天
+20个工作日。这里的“98天”是指自然天/日,与工作日相对应,工作日不含休息日、节假日。
2、连续休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全部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又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所以,晚育的重庆市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为
98天
+20个工作日。这里的“98天”是指自然天/日,与工作日相对应,工作日不含休息日、节假日。
2、连续休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发给。
3、护理假
这里的“护理假”是指生育女职工的丈夫为护理其生产配偶所享受的特定假期,也叫“陪产假”。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注意,只有女职工是晚育的,其丈夫才能享受护理假。
4、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医疗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而且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该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劳动特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8、婚姻保障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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