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思考有哪些?
对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思考如下:
一、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以何种法律原则和司法态度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影响这类案件正确审理的关键问题。 目前法律界对此有两种比较对立的看法。在“恒升电脑案”中,这两种看法都得到了充分展现。该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被告发表在网络个人主页上的文章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一些法学专家和相当部分的“网友”认为,网下的语言环境与网上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此,原来对侵犯名誉权...全部
对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思考如下:
一、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以何种法律原则和司法态度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影响这类案件正确审理的关键问题。
目前法律界对此有两种比较对立的看法。在“恒升电脑案”中,这两种看法都得到了充分展现。该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被告发表在网络个人主页上的文章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一些法学专家和相当部分的“网友”认为,网下的语言环境与网上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此,原来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在适用网络上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一些法官也表述了相同的观点(注2)。
然而,从该案一审情况看,显然合议庭的法官们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一审判决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张贴《过程》一文,……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这里,法官们并没有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与一般的名誉侵权在语言表现形式的认定上做区别对待,而是采取了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的评判标准,要求侵害人承担严格的过错责任。那么,哪一种观点更适合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呢本人更倾向和欣赏该案一审判决中法官们所采取的严肃查处态度。
因为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尽管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未对以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侵犯名誉权行为做出界定而放宽了对新形势下自然人、法人名誉的有力保护。
而且,从网络传播方式上看,这种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危害性更大,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损害结果比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因此让侵权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使被侵权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必须的。
同时,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惩处也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其实,由于对网络纠纷法律规定的滞后而带来的诸多司法困惑:如司法管辖的确定、法律的适用、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不仅在我国,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如不久前法国法院判定的雅虎案(注3),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
这些困难的解决,需要的是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不应该成为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宽容规则的理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