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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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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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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如下: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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