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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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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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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如果当事人 某一方对该裁决不服,应当到人民法院去起诉。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民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级别管辖问题。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由此可以推 出,无论是经过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还是经过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的案件,一律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 关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履行劳动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单 位在广州,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西安,如果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这对 当事人诉讼也是极为不便的。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调查,《解释》在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又规定了或由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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