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叫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就不明白了,什么叫有过错?哪种情况属于过错呢?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是指:有重婚、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婚过错方赔偿。 确定了自己是否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后,不少朋友最关注的莫过于离婚过错方赔偿能赔多少钱呢?标准是什么?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所说的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物质损害...全部
一、什么叫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就不明白了,什么叫有过错?哪种情况属于过错呢?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是指:有重婚、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婚过错方赔偿。
确定了自己是否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后,不少朋友最关注的莫过于离婚过错方赔偿能赔多少钱呢?标准是什么?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所说的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
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
具体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物不一,地区之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三、 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在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1、 重婚的,提交对方重婚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领取的结婚证等。此类证据比较好找,因为重婚的肯定会领取结婚证,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重婚。
调查此证据时,可以试着去民政部门查询。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如,双方入住的小区的邻里证言,门卫的证言,同居双方对外关系、同居者平日的生活习惯等等。此类证据在收集时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此类证据涉及到隐私。
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可以试着请律师帮忙,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及优势。
3、 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家暴的证据,如,照片、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需要请医生出具精神损害的鉴定书。
此类证据比较好收集,只要留心,应该不存在很大的难题。重点是时间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时取证,保存好证据。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时和家暴一样都需要及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请警察帮忙,讲笔录作为证据出示。
四、举证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导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诚信原则与司法裁判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根据法律进行分配的,而法律进行分配的基础应当是公平、正义和诚信,从而实现具体的社会公正。但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之方法,将会因法律关系主体的差异而不同。有的当事人可能基于自私自利而利用法律上的疏漏,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所以,法官决断案情应当避免形式和机械的适用法律,而应当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之立场和角度来决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准绳。
诚信原则既涉及和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公平原则。民法中所讲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强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应当承认,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平需求主要通过制定法来满足和完成,民法、合同法等制定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充满高度竞争和高度风险的社会,制定法所设立的公平原则又常常被现实的不公平所打破,一些新型的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又使制定法屡屡步入“两难”的境地。为了尽量实现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弥补因制定法空白所形成的诉讼迟延和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个案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难易。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渗透,双方对交易过程中一方违约事实的举证过程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与构成,综合判断举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行性,酌情判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更趋合理与公平。
2、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法律关系赖以建立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原法律关系显失公平,从而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结果,它能在最大程度上关注每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公平与公正,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因此情事变更成为人民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3、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现代社会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只考虑过错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缺点,确立了在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财产条件和经济状况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与外在表现,它的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适当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制于以下三种因素:
其一,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等自身的客观条件。
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当事人认识案件事实和收集提取证据具有重要影响,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
其二,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及其后果的认识程度。
它具体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其次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举证条件。当事人在侵权过程中因各自占据的条件不同,所以举证的条件也不相同。
其三,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
在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事实的证明需要通过程序繁杂和费用高昂的专业鉴定方可完成,这就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如果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经济条件,侵权的事实就不可能被证明。
在确定这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时,应当合理分担案件中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在当事人提供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明并要求离婚时,必须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以免造成鉴定证据时浪费资源与时间的情况出现,也为自己的诉讼活动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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