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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是怎样的?

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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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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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建设单位是作为最初的业主或者最大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的,行政法规只是规定了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对广大业主的效力并限定合同的有效期,而业委会也是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委托合同的,所以业主实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当业主受到伤害后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业主既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起诉,也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而小区外的其他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所以其在人身受到伤害后只能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双方在物业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是判断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上文已论述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可在法定的范围内有不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管理范围是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管理的内容是专项服务,而发生的事故也与约定的管理范围、管理内容无关,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保洁和绿化服务,他人在使用共用健身设施过程中受到伤害就不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看物业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受害者在侵权之诉中常常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适用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前提必须是物业管理企业是致害部位或设施的管理人,这也要看物业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由此可见,物业委托合同不仅在合同纠纷中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侵权纠纷中也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合同对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的约定会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成败。 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基于相互信任建立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只向特定的业主群体提供服务,小区外的其他人并不是服务的对象,其也不能仅以个人意愿就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委托合同。
    居民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小区外的其他人如未经允许或编造理由进入小区后发生事故,其本身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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