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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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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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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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