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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存在什么不同吗?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存在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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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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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存在的不同是: ①主体范围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充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并且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以自投的金额为基础,再参照经济状况、工作性质、身体与年龄条件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  而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②保险期限 人身保险中,除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外,大多数险种期限都在1年以上,有的长达几十年,因此,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当前及长期的利率走势。财产保险中除长期出口信用险和工程保险外,通常为1年或1年以内,计算保费可以不考虑利率因素。
     ③储蓄性长期的人寿保险都具有储蓄的性质。因为大部分的纯保费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必须将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一般会投资于股票市场或房地产市场等。
  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的权利,也享有分红、退保金等储蓄方面的权利。  而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因此被保险人通常没有储蓄方面的权利。 ④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就叫代位求偿权。这一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金,又可从肇事者那里获得赔偿。对保险人而言,他只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⑤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  这一原则在财产保险中有效,但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就另当别论了。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自投的,承保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控制,并且,投保人可以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他可以在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故后,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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