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
保险金投保年限”;《民政部关于印发对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
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
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因此,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从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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