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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 15:35:53
头晕啊。按照你所在市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展开]
头晕啊。按照你所在市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
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新办法规定的计发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原办法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人个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五、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六、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七、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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