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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质量指标评价范围是什么?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评价范围是什么?怎样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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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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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区域某个时点或时期的空气质量进行描述、评定和预测。作为衡量尺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对空气评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通过纵向和横向考察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变迁可以发现,不仅各个国家同一时期的环境标准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环境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  前者的不同是因为不同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空气污染状况和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并不相同;后者的不同是因为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污染物种类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会发生变化,而且经济有效地监控、治理特定污染物的能力也会变化。
  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保要求,适时调整环境标准、监测指标、评价权重和环境质量的分级等,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体现。  我国首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于1982年,尽管历经1996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然而最后一次修订距今的10余年时间还是让它明显变得落伍。
  不仅遭到理论界的诟病,在实践中也受到公众的质疑。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大气环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空气环境污染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酸沉降由硫酸型转化为硝酸硫酸复合型。  空气环境质量按老标准评价,其评定和预测结果与人们的感受出现了较大分歧,造成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评价“自说自话”的现象。
  在此背景下,第三次修订终于在2012年到来。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扩大了对人群的保护范围;二是增设了PM2。
    5浓度限制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制,收紧了PM1Q、二氧化碳、铅和苯并[«]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与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三是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如明确提出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能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新标准对分阶段实施时间做了确定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  5与臭氧等监测项目;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新标准通过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新标准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宏观战略的重要举措,它回应了公众对空气质量尤其是PM2。5的关切,承载了全社会对改善空气质量的新期待,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新标准也体现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思路从一次污染物控制向以二次污染物为主的复合污染控制转变,从局地控制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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