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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不肯发加班工资,说只能调休,这算是违反劳动法吗?

我们公司加班一两个小时根本不算加班,调休也没有,周末加班只能调休,说了几次也不肯发加班工资。真的是太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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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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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也就是说:(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调休来不支付加班费。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调休,就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时,才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调休”,如果调休时间能保证的话,不违反《劳动法》。
  (因为:周末的休息时间是职工缓解一周劳累的时间,此时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将严重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不同于日常加班,所以:以补休为优先选择。  ) (3)如果是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两个小时根本不算加班”: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第41 条: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007-11-01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因此,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至于周末加班只能调休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单位即可以采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做法,也可以采用补休的做法。
    但如果平时加班时间较多,却始终不肯发加班工资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梭,请求干部并查处,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

2007-11-01

  法是人定的,总不能一到节日就让电业局拉电吧?有法制约束,可是法制还不让当官的贪当百姓的盗呢?那为什么还是没有人守?都说中国现在改成五天工作制了,可是实际上呢?星期天都没有了。到底谁在过五天制?(你如果一天想要过星期天,那就让你永远过星期天,让你成新时代的刘胡兰)法律就是一帮幼稚园的小朋友定的。
  高兴就守,不高兴就扔到一边去。原因就是因为,看上去很深沉,其实,普遍都是弱知。普通话不普遍,弱知倒是相当的便。 有人放火,老百姓就得灭火。要不然被烧屁股的是老百姓。 。

2007-11-01

是严重违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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