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和病原 分离的规定是什么?
《条例》规定,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部门批准,不得采集病 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1)隐患大。随意采集病料, 极易造成病毒泄漏、扩散和人员感染,给动物疫病的传 播、流行带来极大隐患。 (2)国际惯例。世界动物卫生 组织(OIE)和发达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烈 性传染病的病料采集、病毒分离等都采取非常严格的管 制措施。(3)现行做法。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 农业部与科学技术部、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都对 病料的采集、运输、相关科研活动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 定,这些规定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全部
《条例》规定,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部门批准,不得采集病 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1)隐患大。随意采集病料, 极易造成病毒泄漏、扩散和人员感染,给动物疫病的传 播、流行带来极大隐患。
(2)国际惯例。世界动物卫生 组织(OIE)和发达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烈 性传染病的病料采集、病毒分离等都采取非常严格的管 制措施。(3)现行做法。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 农业部与科学技术部、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都对 病料的采集、运输、相关科研活动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 定,这些规定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 原扩散的重要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限制和禁止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研究,只要经农业部或省级兽医部门批准, 相关科研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条 件,是可以进行相关科研工作的。这也符合国际准则。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的分离,必须严格管理,否则 易造成实验室散毒,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实 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 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取得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在 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 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 室进行。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严格遵照执 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