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关于快速检测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快速检测具有快速抽样、快速出具结果的优点,能够满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快速发现问题并及时控制风险的要求;与实验检验相比,快速检测的设施设备、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成本比较低,能够克服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和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携带运输方便,技术操作要求简单,可以灵活地在监督检査时进...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快速检测具有快速抽样、快速出具结果的优点,能够满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快速发现问题并及时控制风险的要求;与实验检验相比,快速检测的设施设备、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成本比较低,能够克服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和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携带运输方便,技术操作要求简单,可以灵活地在监督检査时进行快速检测,实现监管执法和技术支撑的有效结合。
同时,不少快速检测方法也存在稳定性差、误差大、准确性不足、技术更新快等问题。由于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区域范围分散、鲜活食用农产品销售周期短,利润较低,难以承受实验室检验的时间和检验费用成本,因此快速检测成为一种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先确立了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食品安全法对快速检测的功能和法律性质没有做出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类似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
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主要内涵包括:
一是快速检测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这里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
二是“国家规定”的含义。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化通知》(法发〔201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国家规定的理解。该司法解释提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至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国家规定如何理解,目前尚没有统一意见。
考虑到实践中,快速检测方法作为检测方法的一种,可以纳人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再者,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因此,此处的国家规定应当是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规定。
三是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不少快速检测方法的假阳性率还比较高,如果将此类快速检测方法作为筛查手段使用,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使用,容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不科学,也不公正。因此,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是确定不符合标准时,就应当送交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准确率很高,基本上和实验室检验一致,对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依据进行处罚。对于如何判断,检测结果是可能,还是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要经过大量的实验、比对和研究分析,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定。
四是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异议和复检。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对此,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就可以申请复检。监管部门就要送交实验室检验,不得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没有提到被抽查检测人对快速检测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结合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学者主张,对食品快速检测不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但监管部门确定快速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检申请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