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的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区别是什么?
一、起点和终点的不同 企业会计在企业经过工商注册成立后,会计开始建账,建立新账时各个科目的起点均为零。会计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核算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核算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 而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组后开始工作。破产清算会计建账的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为基准数,应当在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 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 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全部
一、起点和终点的不同 企业会计在企业经过工商注册成立后,会计开始建账,建立新账时各个科目的起点均为零。会计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核算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核算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 而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组后开始工作。破产清算会计建账的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为基准数,应当在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
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 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破产清算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破产清算的过程也就是如何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归为零的过程。会计账务将记录这一全过程。破产案件终结后,经过工商注销,标志着破产企业的消亡。
二、会计原则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原则之一是持续经营的原则。会计记帐要有连续性,不得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更换而中断。企业在发展、在持续经营,会计就要连续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而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之一是一次性原则。
从清算之日开始,到清算终结,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企业消亡,会计工作终止。 三、设置会计科目不同 在设置会计科目方面,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有区别的,企业会计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而企业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后,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在设置会计科目和结转期初余额时有些科目需要合并。
如: (一) 资产类: (1)“银行存款”在结转期初余额时将原企业科目中“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 等明细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2)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3)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4)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积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即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等等。
(二) 负债类: 将“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其他各科目可根据清算需要决定是否合并。 (三) 损益类: (1)将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及“坏账准备”、“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要根据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设置“清算费用” 明细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帐务处理不同 在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处置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 (1)收回应收款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即收回以物抵债资产)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债务追索调账报告》,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 等科目。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拍卖(或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拍卖(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等科目。
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对外投资等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拍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除此之外,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应严格执行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不得超支。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四)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进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人民法院裁定及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借款”、“应付票据”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 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贷记“清算费用” 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 科目,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4)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 (5)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清算终结时,财务账有关科目的余额及清算损益的余额全部为零。 五、会计报表不同 企业会计报表分为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会计每月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每季度、每年要编制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一年一度,周而复始。
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分为“清算资产负债表” 、“债务清偿表”和“清算损益表”等。 (1)清算开始时,将审计报告确认的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会计的原则、起点和终点、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等都发生了改变,只有分清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不同之处,才能在破产清算期间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完成破产清算会计的使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