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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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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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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1)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2)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3)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2)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3)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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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定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须。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  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两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预较多、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引言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重整是新的制度,在于拯救企业,执行上与重组类似,但程序不同,比如债权人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另外可以主动提出重整。重整的全称是破产重整。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通过整顿、重组等实现上述协议。
  具体区别还是挺多的,简单难以概括觉得还是重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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