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本金结汇需提供哪些资料?
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全部
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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