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小孩为广州常住户口,是挂靠在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净值11万以下;(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请您凭户口簿、身...全部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净值11万以下;(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请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购表及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600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净值7万元以下;(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及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如有疑问,请致电83192727、83334718,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