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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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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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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  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
  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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