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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是怎么移交和接收的?

退役士兵安置是怎么移交和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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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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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 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 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 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 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 所在地安置;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 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 因战致残的;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 (三) 是烈士子女的; (四) 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 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 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 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 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 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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