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审查批准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全部
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审查批准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曰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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