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如在年末未摊销完毕,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新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中好像没有“递延收益”这一科目?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1) 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新准则会计科目包括递 延收益(与旧准则相比,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并说明了他的核
算内容和账务处理: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 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 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 府补助金额。
(2)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如在年末未摊销完毕,应 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中作为流动负债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 月30日)中规定:第6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 应当如何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 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的,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 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所以从上述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可以看出“递延收益”科目 除2006年10月30日指南规定只核算政府补助外,又追加了一
项核算内容——售后租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