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房子,对方未付足款,求法律帮助?我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所以,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从你打了收据给人家,估计也是打给被代理人吧(你没说,我是按常理猜测),合同效力是没有疑问的。 如果对方只付了付款2万元是基于合同有约在先,或经过了你的同意,不构成违约,你是不能撤销合同的。
当然,如果你...全部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所以,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从你打了收据给人家,估计也是打给被代理人吧(你没说,我是按常理猜测),合同效力是没有疑问的。
如果对方只付了付款2万元是基于合同有约在先,或经过了你的同意,不构成违约,你是不能撤销合同的。
当然,如果你打的收据是以他朋友为抬头人,即收到他朋友购房款多少多少,对方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知道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你可以以他朋友无权代理的理由提出撤回意思表示。
其理由如下: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