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
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全部
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
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三、被诉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作为义务,由被告对其法定职责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在于该为而不为,其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的义务为必备要件,没有作为的义务则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法定的作为义务是基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即法定职责,而法定职责的范围来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告认为其不具备被诉及的法定职责,对这一消极的事实,如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将面临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因为多数原告来自社会的弱势群体,经济能力、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限,文件资料缺乏,不一定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而被告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和控制有关规范性文件,了解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由被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实现诉讼的真正平等。
行政机关不仅基于法定职责而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还基于先行行为而具有法定作为义务。
如公安机关要求受害人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就应当有义务保护其人身安全,为此对“公安机关要求受害人出庭作证”这一先行行为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依职权行为而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相符合。另外,行政机关可基于行政合同、行政承诺行为而产生行政的约定作为义务,如行政机关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此,原告对“存在行政合同、承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已经履行合同、承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点,因而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有其特殊性,有时原告的举证责任甚至超过被告,而这并不违背行政审判的法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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