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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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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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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起来就是:议、请、减、免、赎、当。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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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法律维护贵族特权的制度主要表现在唐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制度: (一)八议制度 起源于奴隶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及至秦汉时期又有所发展,至曹魏始上升为法律制度。
  八议主要对象主要为以下八种人: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以上八种人犯死罪,一般官司不得裁决,皆得将所犯之罪行及应议之理由奏明皇帝,再交由公卿们从轻议处,免死刑。
   (二)请:后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及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官吏犯死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一等。 (三)减: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以下,可以减一等。
      死罪则不能减免。 (四)赎:凡属应议、请、减者和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之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
   (五)官当:凡是议、请、减以下人犯罪,身有官品者,可以用官品来顶罪。 由此可见,封建时代的贵州官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锋芒只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表明封建法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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