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有误谁承担后果?
2009年初,海陵人关芳正申请加建原来的夭正大厦,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局于2009年2月27日正式批准在原有两层基础上再加建6层,并向关芳正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则5月初,海陵岛建设局却通知关芳正停工,并在5月13曰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称:“因相邻用户提出异议,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协调处理,希望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施工,待调处后另行通知。 ”2009年10月15日,建设局发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决定书称已经颁发的天正大厦西楼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在审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请问:...全部
2009年初,海陵人关芳正申请加建原来的夭正大厦,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局于2009年2月27日正式批准在原有两层基础上再加建6层,并向关芳正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则5月初,海陵岛建设局却通知关芳正停工,并在5月13曰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称:“因相邻用户提出异议,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协调处理,希望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施工,待调处后另行通知。
”2009年10月15日,建设局发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决定书称已经颁发的天正大厦西楼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在审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请问:因建设局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律师说法本案中,关芳正在获得建设局许可的情况下加建自己的房屋,但是其后建设局又以相邻用户提出异议为由撤销了这项许可。本案涉及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在行政机关决策失误的情况下损失谁来负担的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建设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因为未考虑到相关利害人的利益而导致相邻用户对该项行政许可提出异议。
建设局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误,所以建设局不可以随意撤销其对关芳正的加建房屋的许可,即使撤销这项许可,建设局也要对关芳正的损失予以赔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