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概念。等额选举是指选举
中应选出的代表数额同提出的候选人数额相等,差额选举是指 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出的代表名额。相对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 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 差额选 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 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 履职意识和责任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 实行差额选举,直到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重新修订的选 举法才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和民主政治 建设的一...全部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概念。等额选举是指选举
中应选出的代表数额同提出的候选人数额相等,差额选举是指 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出的代表名额。相对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 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
差额选 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 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 履职意识和责任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 实行差额选举,直到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重新修订的选 举法才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和民主政治 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
(1)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
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 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则直 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 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 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2) 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 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 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 进行等额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 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 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 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Q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 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 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 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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