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 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 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法律对专属管 辖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人民法院委派 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 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当 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 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 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 避法律的行为;
(2)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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