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基层民主建设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基层民主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更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机构,也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机构,是基层政权不可缺少的依靠力量。 在这些组织里,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直接地、充分地行使自己所享有的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全部
基层民主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更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机构,也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机构,是基层政权不可缺少的依靠力量。
在这些组织里,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直接地、充分地行使自己所享有的管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人民群众通过这些委员会,向各级政府反映意见,对各级领导实行监督。
可见,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不仅是我国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机构,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重要场所。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途径。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几十年来,我国积极制定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协助各种基层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而促进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更为直接的保障。
1998年11月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基层的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等制度化建设更是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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