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警械使用案例?
国外警械警民通用管制很少警械使用条例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十一条 刊国府公报第一二四五号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总统台统(一)义字第七二一号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四条刊总统府公报第二0一二号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二四二号令修正公布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十二条条文第一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用之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前项警械之种类与规格,由行政院定之。第二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挥:一,指挥交通。二,疏导群众。三,戒备意外。第三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全部
国外警械警民通用管制很少警械使用条例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十一条 刊国府公报第一二四五号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总统台统(一)义字第七二一号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四条刊总统府公报第二0一二号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二四二号令修正公布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十二条条文第一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用之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前项警械之种类与规格,由行政院定之。第二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挥:一,指挥交通。二,疏导群众。三,戒备意外。第三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协助侦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羁押及逮捕等须以强制力执行时。二,依法令执行职务,遭受胁迫时。三,发生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认为以使用警棍制止为适当时。第四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脱逃时。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屋宇,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六,持有凶器之人,意图滋事,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乃不听从时。七,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第五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基于急迫需要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应事先警告。
但因情况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第六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其得以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将消灭或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第七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应注意勿伤及其他之人。第八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九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后,应将经过情形,即时报告该管长官。但使用警棍指挥者,不在此限。第十条 警察人员非遇第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而使用警刀,枪械或其他经核定之器械者,由该管长官惩戒之。其因而伤人或致死者,除加害之警察人员依刑法处罚外,被害人由各该级政府先给予医药费或抚恤费。
但出于故意之行为,各级政府得向行为人求偿。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因而伤人或致死者,其医药费或埋葬费由各该级政府负担。前二项医药费,抚恤费或埋葬费之标准,由省(市)政府订定后报内政部核定。第十一条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之行为,为依法令之行为。
第十二条 本条例于宪兵执行司法警察,军法警察职务或经内政部核准设置之驻卫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之。驻卫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办法,由内政部定之。第十三条 警械非经内政部之许可,不得定制,售卖或持有,违者由警察机关没入。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行政违法案件,被告岐山县公安局因违法使用警械,法院判令其赔偿宝鸡市民刘占来人民币57元。 2001年9月30日下午,宝鸡市民刘占来和妻子一起返回岐山老家,当晚入住蔡家坡某宾馆与朋友叙旧。
晚11时许,房间突闯进几名男子,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要求刘等人出示身份证。刘占来当时未带身份证,同时房间里的其他3人证明了刘的身份,但来人不听解 释,将刘占来按倒并戴上手铐,然后拉到蔡家坡派出所对刘搜身、罚站并拳打脚踢,直到17个小时后才释放。
后刘占来多次和公安局交涉未果,于2001年10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岐山县公安局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医药费。 金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岐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刘占来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是其法定职责,但原告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使用械具强制传唤的程度,被告方给原告使用警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因使用警械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用。
判决岐山县公安局赔偿刘占来医疗费57元。驳回刘占来的其它诉讼请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