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
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刑法的规定看,1997年《刑 法》没有专门针对破坏国家考试制度的犯罪规定,对于实践中破坏考试秩序的犯罪,一般是根据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的。
从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看,常用的罪名主要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泄露 国家秘密罪等。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的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一是考试作弊活动愈来愈猖獗;二是考试作弊的组织化程度越 来越高,涉及面也越来越大;三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科技手段,使考试组织者难以防范;四是围绕考试作弊,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 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依法举行的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根据 有关方面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对在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考 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 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诚信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