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如何?物权法对担 保法作了哪些调整?
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至今已近14年。担保法虽 然经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规定对担 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也使物权 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 关于 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 法与本法的...全部
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至今已近14年。担保法虽 然经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规定对担 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也使物权 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
关于 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 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 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 置)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 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 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物权法的 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是放松对 担保物权的管制,这种调整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吸收、补充、修改。就吸收而言,物权法关于担保物 权的规定的大部分法条与担保法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 是原封照搬,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 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 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
可以说物权法对担 保法的吸收是主要的。就补充而言,物权法适应市场经 济的发展需要,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规定了动产浮 动抵押制度、最高额质押制度、转质权制度等。就修改 而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当大的,只是散 落在各处,需要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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