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或妻子与自己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维系他们之间亲情关系的是血缘。儿媳或女婿与丈夫或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维系他们之间亲情关系的是婚姻。
由于血缘是割不断的,才导致法律上不存在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一说。但姻亲可以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诸如夫妻双方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夫或妻与对方父母、兄弟姐妹由于夫妻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也随之自动解除。
如果离婚后的双方或丧偶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就会与新的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形成新的姻亲关系。即使丧偶的一方不再婚,由于配偶的死亡,双方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与原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失。
“协助配偶赡养配偶父母”的法定义务,也随之消失。唯一能使双方具有一定关联的是,丧偶一方的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父辈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当然,如果以往关系处的好,双方都愿意珍惜这个
缘分和这份以往的感情,也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