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怎样界定?
所谓的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所谓的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界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界定。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全部
所谓的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所谓的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界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界定。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 “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
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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