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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何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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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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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如下: (一)调查 1。登记受理 (1) 公安地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主动投案,以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 理案件,应当碑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 公安玑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 理由。   2。
   依法调查 (1)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 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 据。 (2)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3。 注意保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4。 回避制度 (1)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是本案当事人或 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遇到本人或其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 况,应当主动回避。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 权要求人民警察回避。   (3)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 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 传唤规定 (1)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 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6。 询问查证的规定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 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 定可能适用存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 属。 (3)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 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 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 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 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5)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6)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 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7)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8)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依照上述询问办法进 行。 (9)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 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10)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 明。 7。 检查规定 (1)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身可以进行检查。
   (2)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4)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5)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   8。
   扣押物品规定 (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 的物品,可以扣押。 (2)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 押,应当予以登记。 (3)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4)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 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 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5)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 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 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 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 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9。争议处理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 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二)决定 (1)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 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 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行政拘留1日。
   (3)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 本人陈述,浚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 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6)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 重处罚。 (7)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以下处禅: 1)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 处罚决定。   3) 违法行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 发现违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
   (8) 制作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住址。
   2) 违法事实和证据。3)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6)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9) 处罚决定书的宣告。 1)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2)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 人。
   3)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 属。   4)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 人。 (10) 听证规定。 1) 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 000元以上罚款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权要求 听证。
   2)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举行听证。   (11) 办案期限。 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 30日。
   2)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日。 3)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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