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如何认定实际借 款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 的规定:“保证是指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全部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 的规定:“保证是指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除应明确真正的签印人外,要综合考虑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形及当 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实际 借款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担保法》第六条保证是指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f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