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范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无力支付其学费,只好辍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孙某,利用其父与当时的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了范某当时考高中的成绩进入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 至今,孙某依然在以范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范某很痛苦,不知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孙某要对范某承担责任吗?律师说法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孙某侵犯了范某的姓名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孙某为达到上重点高中的目的,盗用了范某...全部
范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无力支付其学费,只好辍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孙某,利用其父与当时的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了范某当时考高中的成绩进入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
至今,孙某依然在以范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范某很痛苦,不知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孙某要对范某承担责任吗?律师说法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孙某侵犯了范某的姓名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孙某为达到上重点高中的目的,盗用了范某的姓名,以范某的姓名读高中、大学、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用他人的姓名权,属于违法行为。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作为孙某的父亲与当时的校长是共同的侵权人,与孙某的儿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