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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报警遭到警察的打,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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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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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不允许打骂体罚、殴打他人,受害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投诉举报。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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