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开展行政 复议活动。
(1) 行政复议机关自身应当合法。
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依 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②行政复议机关对 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合法的受理权;③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是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而不是其他部门。
(2) 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行政复议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凡是自然失效或者被明令废止或者与上位法 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否则就构成实体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 法,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还应依法启动审查程序。
(3) 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合法。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循“受 理一审查一决定一执行”的顺序,不能先后颠倒,也不能跳过某一必经步骤。
②要注意遵循法定的形式,如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 决定书要加盖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等。③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有关 期限的规定。 ④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 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也要符合 有关实体或者程序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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