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有哪些?
怀柔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全部
怀柔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前款中第(一)至(三)项以下统称“社会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1。资助参保。每年9月15日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辖区内符合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社会救助对象名册(包括村委会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见附件1-1),抄送同级负责医保工作的部门,并完成资助参保工作。
每年10月25日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实际资助参保人员名册报区民政局业务科室备查。
2。资助参合。每年1月15日前,各镇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辖区内符合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名册(包括村委会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见附件1-2),抄送同级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门,并完成资助参合工作。
每年的2月25日前各镇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将实际参合人员名册报区民政局业务科室备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应当在参保、参合工作开始后两周内,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向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送达《关于办理资助参保的通知书》或《关于办理资助参合的通知书》(见附件2-1、2-2)。
(二)减免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三)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本区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不设起付线。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1。门诊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2。住院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
⑷以下两种情形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执行住院救助标准: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
②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四)重大疾病救助。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3)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重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2。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0000元。
(五)生育救助。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和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六)住院押金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凭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押金减免服务。
1。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
2。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因罹患重大疾病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5%减免。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80000元。
(七)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1。与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区民政部门在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截止后,应将本区社会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信息,报送区卫生和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2。与慈善医疗救助的衔接。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区慈善协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八)其他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参合)人员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申请医疗救助。
因灾难性卫生支出申请家庭及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照《婚姻法》、《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
其他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标准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含自费)超过4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0元。
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医疗救助在每年社保部门、卫生和计生部门大病保险政策落实以后每年可以申请一次。没有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和报销的,不可以直接申请。
没有参加当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申请条件的,申请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区民政局需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遇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定点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灾难性卫生支出远大于起付标准,且个人负担特别大且严重影响到家庭的基本生活,确需超范围、超额度救助的,申请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区民政局报经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决定,情况紧急时可经区救助部门之间协商确定。
此项医疗救助在全市没有统筹之前,经区救助部门协商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决定,起付线和救助标准可适当调整。
三、医疗救助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按月向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受理、审核并完成系统申报和公示后,报区民政局业务部门审批。
区民政局业务部门对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系统审批。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形成的档案材料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存档备查。
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属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参照怀柔区城乡低保管理细则中的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一)为确保医保结算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政策与医疗救助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本区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部门的医保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新农合一致。
(二)本区住院押金减免定点医疗机构:北京怀柔医院(原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清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序。
市级住院押金减免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本区配套结算办法另发。
(三)本区生育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北京怀柔医院(原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怀柔区妇幼保健医院。
社会救助对象生育救助中的住院分娩救助可按照医疗救助流程申请报销,也可以参照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方式进行垫付结算。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划拨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划拨
本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民政科)每月5日前完成系统发放核对和资金请示工作,区民政局业务部门每月9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业务部门,由区财政业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二)资助参保参合资金的拨付
符合资助参保参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参保参合资金由区民政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业务部门,由区财政业务部门直接划拨至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专户。
每年参保参合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和计生委负责参保参合的业务部门将社会救助对象镇乡(街道)参保参合数据抄送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进行确认(确认表一式三份,参保参合单位、民政局业务科室、财政局业务科室各一份)。
(三)住院押金减免资金的拨付
1。承担本区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发生的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业务部门申报,经确认后,由区财政业务部门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2。承担市级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结算方式另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管理。中央和市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区本级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上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的人数,按照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标准的15%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区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缓解其就医负担的有效方法。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与医疗救助相关的单位要站在维护首都改革、区域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推进实施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并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
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与区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结算衔接,与全市同步推进社会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刷卡”即时结算工作。
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拨付及时畅通。
(三)强化规范管理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要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缴费窗口,张贴就医指南或在就医指南中明确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优先窗口,每次申报资金后即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违规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区民政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卫生和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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