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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注册的公司,税务局一般都认作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新开业(注册资金几百万的大型超市,一年的销售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能生存吗?)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但还有的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p>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br />第五条规定:“(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br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br /><br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br /></p>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货车属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且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进项税是允许抵扣。)
AB<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r /><br />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br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p>
<p>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p><br/>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抵扣:</p>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p>2、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是税控发票,也就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p>3、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混用的固定资产可抵扣)。</p>4、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这类固定资产。</p>5、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1日购买一辆生产经营用的自卸汽车,不含税价为10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取得了销售方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验证合格,则1.7万元可抵扣。</p>6、补充一点:车辆落户必须是落在扣税企业。</p>
<p>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br/><br/>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br/>(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br/><br/>根据文件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填写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才能够认证通过,如果没有跨月,可以作废该发票,跨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重新开具。</p><br/>
<p>如果货物已销售,直接转入销售成本。<br />如果未销售,增加库存商品的总金额,相应重新计算出新的单价。按规定小规模企业是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
如果货物已销售,直接转入销售成本。<br />如果未销售,增加库存商品的总金额,相应重新计算出新的单价。按规定小规模企业是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
<p>如果货物已销售,直接转入销售成本。<br />如果未销售,增加库存商品的总金额,相应重新计算出新的单价。按规定小规模企业是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 <br /></p>
问题所述事项,请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5条第4款规定,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项规定,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销售的货物退回,再销售时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不能按小规模征收率处理。 在此提示,如乙方没有在贵公司购入汽车,而是甲方与乙方的个人行为,贵公司向乙方开具发票存在虚开行为,如甲方将购置车辆真正退回后再向乙方销售除外。
如果企业很大人员很多的话,销售部门人员的电话费要计入营业费用-通讯费,管理部门人员的电话费用要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这也是按照书上的要求做的,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个很小的企业只有几个人,他们的电话费不需要分得这么清,全部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或全部计入营业费用-通讯费即可.
如果货物已销售,直接转入销售成本。如果未销售,增加库存商品的总金额,相应重新计算出新的单价。按规定小规模企业是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应征消费税汽车范围注释的具体内容包括:(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2)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3)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显示在利润表。因为增值税(小规模)分录:借:现金/银行/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录:借:库存商品贷:现金/银行/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借:现金/银行/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所以,小规模企业缴纳的增值是包含在应交税金的科目中,显示在资产负债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从上述规定判断: 1.贵公司年营业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贵公司不属于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即个人或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3.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贵公司属于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进行申请的公司。 对于“应当”的行为纳税人,而不履行该如何处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贵公司尽快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吧。
销售产品的维修费计入什么科目——销售费用---维修费 借:销售费用---维修费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br/><p>小规模纳税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需要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你自己不能开具,那么你就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这时作为对方是可以抵扣姬浮灌簧弑毫鬼桐邯昆3%的进项税额,但是你自己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缴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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