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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p> 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但经过若干会计期后,投资企业出于经营上的考虑,可能让售部分股份,致使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此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应于终止权益法时,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人投资账面价值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p> 例:甲公司1995年3月1日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己公司4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元,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具有控制影响,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至1996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由400万元增至430万元,1996年7月1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乙公司股份的一半出售,使其持股比例由30%,降至15%,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中期派发现金股利60万元,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派发现金股利50万元。 </p> 根据上述实例,甲公司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1)1995年3月1日投资时: </p>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投资成本) 4000000 </p>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p> (2)1995年计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算过程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p> 贷:投资收益 300000 </p> (3)计等1996年上半年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1000000×30%=300000(元) </p> 会计分录为: </p>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己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p> 贷:投资收益 300000 </p> (4)1996年上半年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p> 借:银行存款 180000 </p>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 180000 </p> 至此,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30+30-18=442(万元) </p> (5)1996年7月1日出售一半股份时,股份出售净收益=250-442×50%=29(万元) </p>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p>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投资成本) 2210000 </p> 投资收益 290000 </p> (6)1996年底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75000 </p> 贷:投资收益 75000 </p> 从以上账务处理程序可知,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投资不需编制反映对被投资单位分享税后净利的会计分录,从1996年7月1日起,除非发生支付清算性股利或永久性贬值,否则,在甲公司将己公司的股份出售之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一直保持为221万元(442-221=221万元)。 </p>
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我记得这个问题在爱问里有回答过,你看看这个回答,我觉得还算比较系统的。
借:银行存款 5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625/9000*10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3375 贷:投资收益 2087.5 借:长期股权投资 6500*50%=3250 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3250*90%=2925 贷:盈余公积 3250*10%=3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625-15000*50%=1875 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1785*90%=1606.5 贷:盈余公积 1785*10%=178.5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解析:首先要告诉你的是,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我们知道在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区分标准有四项,那么我们可以看得出最为明显的两项不同的区别,即会计确认的方法不同了: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依据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而成本法却是以被投资单位是否发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的,且长期股权投资一经确定,不会因持有而发生变动的。还有就是其列报发生变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下,不仅以账面价值进行列报,还增加了其他权益变动而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的列报等,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出,这种转换为会计政策变更了!同时还有,我们知道这种转换肯定是要用追溯调整法的,而只有会计政策变更,才用到追溯调整法的。会计估计变更用的却是未来适用法,不会用到追溯调整法的。所以从方法上也可以判断是会计政策变更!第二个问题,由于权益法下的核算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核算依据与标准的,如果对其原有的部分不作调整时,那么在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时点上,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与账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就不会相等了,那么就自然会出现核算上的严重问题了。所以这里必须要用追溯调整法,将其原持有部分调整到权益法形成的时点上来,这样我们也可以这样去认为,即调整的思路是:将原持有部分看作是自始就是权益法核算,则调整过程就是将“视同错误”的成本法,还原为权益法的过程!
1、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支付投资对价时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分录如下: 成本法和权益法关于股利的会计处理一致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不影响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成本法: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金融资产或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金融资产或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1.金融资产→成本法(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2.权益法→成本法(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或借记)——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银行存款等(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也就是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这个还是要看两家在投资时具体签约的合同。
前提不同,在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总额20%以下,或20%以上但无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总额20%以上,或20%以下但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下以实际投资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到超过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权益价值的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收到来自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价值中分配的股利时减少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投资实际成本与享有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差)。以后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按年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我公司全资投资一子公司,占100%的股份。我应该按成本法核算还是按权益法核算? 应该按权益法核算。 2009-08-21 16:18 补充问题 确定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标准是什么?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 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
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通常是由于追加投资,这时的投资成本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追加投资成本确定。但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要进行追溯调整,而追溯调整时要按持股比例及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 由于追加投资入账后也可理解为“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这时的投资账面价值肯定已不是“原投资账面价值(即A),所以本题答案应选C。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应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金融资产的转换,应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金融资产。 近日,中信证券(600030)等上市公司均发布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称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方法”进行相应修订。其中最重要的变更是金融资产转化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对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按照新准则做如下分析。 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计算公式: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这是新准则第十四条的主要内容,与旧准则第十四条相比最大的区别是:此处相当于采用了“跨越会计处理界限”原则处理,不再追溯和考虑综合商誉问题了,这与旧准则讲解中要求冲回原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并对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的规定相比,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具体变化参见表格)。
错误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买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应该区别原持有的部分和新增的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2)新取得的股权部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资金,心理承受能力,眼光,机遇
1、投资前已宣告而尚未发放的,初始计量时计入“应收股利”2、投资后(1)成本法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2)权益法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冲减没了,再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权益法: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成本法下,宣告发放无需做分录,真正发放时才做DR银行存款 CR 投资收益,按实际发放数,但还需考虑清算性股利情况,权益法下,宣告发放DR长期股权投资 CR投资收益,按宣告数,实际发放时DR银行存款 CR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要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出的,因此,其投资收益是:2100-(1700+200+100)+100=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 2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700 -损益调整 200 -其他权益变动100 投资收益 100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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