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法人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日本和中国同属于农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日本 很好地保护了农地,有效地使用了耕地,成为目前世界上土地利用最 为合理的国家之一。从历史上看,日本每次重大社会变迁都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 日本近代土地制度变革始于明治时期。第二次 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总司令部对日本战后处理的方针之一,就是把 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推行日本民主化的一项措施。日本也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土地改革,先后制定了《土地改良法》、《农地法;K《关于农业振 兴地域的法律〉〉和《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等_系列法律。 这四项 基本土地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律制度一并组成了当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在日本的农地法律制...全部
日本和中国同属于农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日本 很好地保护了农地,有效地使用了耕地,成为目前世界上土地利用最 为合理的国家之一。从历史上看,日本每次重大社会变迁都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
日本近代土地制度变革始于明治时期。第二次 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总司令部对日本战后处理的方针之一,就是把 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推行日本民主化的一项措施。日本也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土地改革,先后制定了《土地改良法》、《农地法;K《关于农业振 兴地域的法律〉〉和《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等_系列法律。
这四项 基本土地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律制度一并组成了当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在日本的农地法律制度中有一个核心的前置概念,就是农业法 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个前置概念被赋予给农地所有者。
战后 农地制度改革中,这一法律地位被重新赋予给农业从业人员,并经历了从自耕农发展到认证农业法人。从自耕农到认证农业法人,不仅是 农业从业人员职业内涵拓展的过程,更是日本政府不断进行制度创 新、创设符合农地经营新形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
发展农业法人的利益始终是日本涉农法律的第一目标。1961年《农业基本法》提出日本农业的两大目标,第一目标就是增加农业从业 人员收入,使其获得与其他产业的从事者均衡的生活。这部法律既规定了直接针对农业从业人员的政策,如培育现代型农业经营的担当 者、确保就业机会、建设农村环境及改善生活、提高农民的福利,也规 定了与农业法人有着直接关系的政策,如发展农业家庭经营和培育自立经营、防止因继承产生农业经营的细分化、促进协作经营等。
1999 年日本颁布替代《农业基本法》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规定要 确保农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之―;规定要建设生活环境及提高其他福利,作为振兴农村的必要措施 之一;在培养有效稳定的农业经营体、农业经营的发展与继承、农业家 庭经营的发展、推动法人化、确保培养人才、促进高龄农业人活动、促进农业生产组织的活动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在《农林水产部设置 法》第三条中,把增进农民的福利、改善和发展农林畜产水产业以及稳 定地向国民供给食品并列为农林水产部的任务。农业从业人员的内涵也随时代扩展。早期的农业从业人员,含义 仅是指在自己的农业经营中,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和从事农业生产 的经营者的家庭成员。
2001年,日本的农业法人养老金制度修订时,把受其他农业人委托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农业雇佣者和农业生产 法人中的高级职员,也都纳入农业从业人员当中。今天,涉及日本农业法人法律地位的情形有四类。
第一类不区别 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 第二类是区别自然人个人与法人,主要是在农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明确设置了针对个人和法人农地农业用途的不同规定,以及对个人和 法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设置了不同的资历要求,以确保农地使用权转 移以后不被用于租赁或出售,或取得农地后用于资产保有。
第三类是针对个人的,如农业法人养老金制度、农业委员会的选举制度等。第 四类是参与土地改良的资格方面有区别,农用地的这个资格赋予了经营者和所有人,非农用地则赋予了所有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