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居民买了农村的房子可以用来抵债吗?
经典案例1996年2月19日,张某将其坐落于B市M区某街西158-1号的 房屋(简称1号房屋)出卖给某省D市某县永阳镇某村村民吕某。 2006年2月21日,吕某与B市M区龙泉镇某村村民王某签订协议, 约定吕某从赵某处借款50万元,以1号房屋折抵债务40万元,房屋 由吕某居住,但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所有。 张某在得知吕某将1号房屋用于抵债后,便找到吕某,并与其发 生争议。张某认为1号房屋占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且吕某并不属于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购买1号房屋,因此,双方在1996年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吕某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给赵某,因此吕 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也应属无效。双方争...全部
经典案例1996年2月19日,张某将其坐落于B市M区某街西158-1号的 房屋(简称1号房屋)出卖给某省D市某县永阳镇某村村民吕某。 2006年2月21日,吕某与B市M区龙泉镇某村村民王某签订协议, 约定吕某从赵某处借款50万元,以1号房屋折抵债务40万元,房屋 由吕某居住,但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所有。
张某在得知吕某将1号房屋用于抵债后,便找到吕某,并与其发 生争议。张某认为1号房屋占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且吕某并不属于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购买1号房屋,因此,双方在1996年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吕某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给赵某,因此吕 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也应属无效。双方争执不下,张某便将赵某和吕 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吕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吕杲与赵某的 房屋抵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吕某、赵某腾退1号房屋。
被告吕某、赵某辩称,张某与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 均出于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应当有效。吕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后,有权进行处分,与赵某签订的房屋抵债买卖协议也应当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 张某与吕某于1996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2) 吕某与赵某于2006年签订的房屋抵偿债务合同关系无效;(3) 吕某与赵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1号房屋腾退给张某, 腾退时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律师在线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 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 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不允 许违法转让。宅基地转让一般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所 以,村民如果想要出卖自己的房屋,则只能出售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本村村民。
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的行为违 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 让。在本案中,吕某不是该村村民,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 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 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吕某于1996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是正确的。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房屋后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抵债合 同的效力由于张某与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而吕某在与赵某签订 房屋抵偿债务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种行 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无权处分行为 倘若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或是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均应认定为无 效。
本案中,由于吕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所以,吕某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而且,根据张某 向吕某主张权利的事实,表明吕某的无权处分行为也没有得到张某的 追认。
因此,吕某与赵某签订的转让房屋的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所 以,法院判决吕某与赵某2006年签订的房屋抵偿债务合同关系无效 是正确的。收起